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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城中村改造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六条 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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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