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即日起取消居民 医保 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 医疗保险 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即日起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如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交居民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另需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