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量比例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成本。 二、收入分配30%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业务费,以及市政府明确规定出让金返回部分后,市、区县政府实行五五分成。其中,“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7个区(县)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比例逐年递减10%,即2001年分成比例为90%、2002年为80%、2003年为70%、2004年为60%、2005年为50%,与其他区相一致。市政府分成收入中,在2002年底前,40%为市集中使用建设专项资金,60%给市城投总公司。 三、收入缴拨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统一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同月底,由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划拨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市集中使用的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筹安排。 四、支出管理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有关单位应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用途安排支出,加强监督和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界定。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费。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形式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市房地资源局资金管理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出让合同》、出让金额、出让地块使用条件等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局有关部门收到备案后即将《出让合同》复印一份传递至资金管理处以便加强征收管理和准确解缴分配。市房地资源局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由有关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和出让合同传递至资金管理处。 三、关于保证金、定金。1.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投标人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暂存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银行帐户,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定出让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帐户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2.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与出让人或者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帐户。3.采用其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在签约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支付定金。定金、出让金应当遵照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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