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