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
释义 | 一、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二、就业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是什么 1、符合认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然后由申请人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特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每季度上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就业特困人员后,于每季度末将《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和《辖区就业特困人员汇总表》一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凡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向其发放由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核发的《天津市就业特困人员援助卡》。持有《援助卡》的就业特困人员可享受相应的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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