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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