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法律依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