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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多少天成立清算组
释义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清算组即将成立,成为公司开展清算事宜的主导人,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组成立的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
    1. 清算组的产生。
    ① 自愿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② 强制解散。公司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③ 人民法院指定。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 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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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