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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释义
    法律分析:景点现状级别低于规划级别的,除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可恢复的以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恢复景观原貌。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 对典型冰川遗迹、珍稀岩石、珍稀植物品种等的集中区域,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保护要求,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封闭育林、林相更新等植树绿化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采取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保护风景区生物多样性。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提出定期封闭轮休计划,报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的防火责任,建立健全防火组织,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设备。
    风景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应当按照职责巡护风景区森林,管理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
    (五)擅自砍伐树木;
    (六)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七)在景物或者景区设施上刻划、涂写;
    (八)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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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