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妇女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损害了妇女在三期中所能够得到的产检、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待遇。单位理应对损害行为产生的后果给予被损害人予以应有的赔偿。 法律客观: 《 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