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企业注册资金抽逃: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时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