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选择适用差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差额扣除,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