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红包具体算不算贿赂 |
释义 |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他人红包数额较大的,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只赢不输)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没有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二、新型受贿的特点是什么? 1、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 2、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 三、受贿中的“财物”包括哪些? 1、货币。受贿罪中收受的货币即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到的纸币、硬币。货币是受贿罪中最常见的财物。在现实生活的中,请托人往往是直接拿着现金去找国家工作人员,请求其为自己办事。若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这些金钱的,则可能构成了受贿罪。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请托人拿着假币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办事的情形,那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呢?当受贿人在不知道是假币的情况下收下这些假币的,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因为假币虽也是属于“物”的范畴,虽然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构成受贿罪未遂。 2、物品。这里的“物”同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一致,具有有形性、可交换性、具有使用价值等属性,如房子、车、手表、古董等。举个例子,请托人拿着自己珍藏的价值不菲的古董去找国家工作人员,请求他帮自己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该古董。此时,这里的“古董”就属于受贿罪的财物里面的“物品”。 3、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例如,官员在色情场所嫖娼,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存在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但是,如果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不存在财产性利益,则不是受贿。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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