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方面,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仍存在一些争议。首先,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应当遵循“谁管理、谁管辖”的原则,即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在跨行政区域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是,存在一些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解释,如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同一级别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特别情况需要统一管辖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比较明确,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