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申请报告、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偿债措施、担保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