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一、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排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第一,拾得人交存的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缺乏正当性基础。拾得人付出了“劳动”(拾得遗失物并履行保管、通知或交存等种种义务),在自己和遗失人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其实,拾得人本来可以一直自己管理遗失物,等待失主前来认领,他之所以将遗失物交存是为了遗失人的利益和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相信政府能更快更好得实现物归原主。现代社会政府的定位是服务型政府,有关部门收到交存的遗失物后进行管理和公示,均是其服务的内容,换言之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此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拾得人都无权取得物的所有权,服务性的政府却可以将其归为国有,这样规定违反了普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也违背了民法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排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身不经济。假设如前文所述拾得人没有交存遗失物而是自己持有以等待失主,但一直无人认领,拾得人虽然直接占有遗失物,却又无权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之权利人空有权利而不能行使,遗失物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不符合经济观念。同时,遗失物财产关系本身也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背离了制度设计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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