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案情复杂(最主要因素,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手里有案子,但是案情复杂的需要各种调查、鉴定的就需要大量的时间了) 2、案件太多(一个法院法官人数有很多的名额限制,往往都是人少事情多,当然了就导致成了一个法官要办理很多的案件,案件每周都来,上一个案件还没有结案,一堆案件又来了,实在办理不过来,毕竟案件一般也需要时间整理、开庭等等都是时间在流逝,法官往往是经常性加班加点写审理报告、然后合议庭成员抽时间对案件进行合议,结果出来了,打字写裁判文书,文书下来了也不是一下子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往往也是一批一批的拿给书记员进行下一步处理) 3、案情需要鉴定,鉴定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时间不好控制,大多数需要2个月左右; 4、由于特殊原因,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一项公正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即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此项逻辑联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