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的保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订立的,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给寄存人,并由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但如果保管费用约定不明确,并且根据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有哪些呢 (一)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二)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三)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五)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六)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物的领取主要看有没有约定领取期限,如果有的就按照约定的来,没有的则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诉讼纠纷要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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