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费收取标准: 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 2、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 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 4、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