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保管合同怎么算 |
释义 | 甲企业于2002年5月9日与C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货物总价值100万元,保管费15万元。那么甲企业这项务应怎样纳印花税额呢? 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贴花。 应纳印花税=150000×1‰=150(元)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91年9月18日。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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