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得拍卖人同意,并按实际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的违约金;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核实或者鉴定后认为依法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拍卖人无故撤除拍卖物,应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的违约金; 4.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成交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应付价款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 5.拍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物保留价的%支付违约金;委托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致使拍卖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物保留价的%违约金; 6.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