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类人员”指的是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和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