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介合同纠纷的处理: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婚姻介绍活动的必要费用; 2、在履行婚姻介绍合同的过程中,委托人要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报酬,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婚姻介绍人介绍的人侵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未履行调查该人真实信息的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