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财产报告令下达一般六个月后开始执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5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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