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表现
释义
    法律分析:
    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表现有体罚、语言伤害、差别待遇。教师体罚学生是直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而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人格、名誉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3: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