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退休医保怎么办 |
释义 |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退休后无论是否离开退休地异地定居,无论是否办理了异地医保安置,每月养老金的领取并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仍然由退休地承担。养老金的发放机构、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标准并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改变。 异地居住就医就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驻外工作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选择长期居住地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加盖有效公章),无单位的由长期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证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单位证明或异地定居证明(户口本、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 备案后,居住地不变更的参保人员,不必每年都重复申报,一次申报长期有效;如因居住地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备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交社保局撤销原来的备案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就医业务时,取消参保人员到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保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环节;而申请广西区外的医疗机构,仍需到所选医疗机构及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参保人员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合理选择,因病需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 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所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返回参保地时,应及时到社保局变更或取消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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