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公积金贷款额度 |
释义 | 一、山东公积金贷款额度: 1、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为最高不超过职工购建房总价值的50%。 2、单位申请贷款额度,按该单位名下职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核定。 3、对个别居住条件较差的单位,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二、山东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夫妻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三、山东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态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四、山东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职工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 3、签订合同; 4、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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