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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释义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的提问,山东省人社厅回复:不可以。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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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