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的风险情况。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则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失明,且未故意隐瞒或欺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已经发生的风险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未知道已经发生的风险或者未故意隐瞒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不知道的除外。 3.《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失明,并且未故意隐瞒或欺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