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内容如下: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江苏省政府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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