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女方是在同居期间打胎要求男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女方打胎要求男方赔偿是有合法婚姻为前提,女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具体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根据实际支出及实际误工时间和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