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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处能证明哪些
释义
    公证处能证明的有: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处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向当事人出具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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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