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处能证明的有: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处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向当事人出具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