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经过书的书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2、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状况等.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更重要的是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 6、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7、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名,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