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倒卖批文的介绍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介绍人明知该批文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可认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心态。因为介绍人的居间行为为他人提供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机会,很明显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帮助犯,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