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经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书变更等决定,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复议结果将维护行政单位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复议法28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行政相对人申请了行政复议以后,复议机关肯定要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结果的,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复议的结果肯定是维护行政单位的行政决定的。 结语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情况,决定维持原决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书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侵犯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废止等。行政复议结果将维护行政单位的决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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