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 |
释义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后不管受理还是不受理都需要及时答复行政相对人,一般来说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要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建议多了解相关内容后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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