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之间的关系是哪些? |
释义 |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二者分别通过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二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二者中,无论以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诉讼",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等,均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得到法律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涉案当事人必须执行。但是,诉讼又缺乏仲裁的意思自治和灵活性的优势。 "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认定,在权利义务上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时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所以,仲裁成为人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乐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又因为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守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仲裁便成为人们解决争议的主要的办法。仲裁的缺陷在于必须有当事人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或者条款,而且有时也不具有终局裁决的效力(比如劳动仲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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