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 |
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在性质和工伤风险等方面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比较接近。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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