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费的演变是否会对企业有负面作用 |
释义 | 一、福利费的演变是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在职工生活诸多方面以多种形式给予补助,由此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特别是大型企业尤为明显,企业普遍办有医务室、洗澡堂等五花八门的福利体系。会计核算上应付福利费就应运而生,职工的生活相对得到保障。随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将社会保障上交给政府,职工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职工和企业在这方面逐步脱钩,企业可以摔掉包袱,全力以赴进行经营活动,这样计提14%的应付福利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二、有利子体现公平公开的薪酬制度,揭开垄断行业的隐避性福利;旧的《财务通则》或《企业会计》对职工的薪酬或福利大多分散在职工货币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非货币性的实物中,没有系统的文件制度予以规范和限制。因此,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巨额垄断利润,企业管理者便千方百计巧设名目走福利费的账,借方计入成本和费用,贷方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各种福利是一般行业望尘莫及。而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于或付出的所有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捉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三、改变了财务指标的评价内容,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比性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对于取消的按工资总额计提的14%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例如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这意味着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较以前年度相比,财务报表范围扩大。四、重新分配了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一部分转为国家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五、应付福利费余额对大多数公司未来业绩的负面影响较小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1.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3.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六、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将几乎所有的职工薪酬按受益对象处理,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从而提供更为可靠的成本等信息;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按实列支,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职工薪酬包含的福利费内容;历史性的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如此统一的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可比、可理解的会计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多层次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民营企业随意发放福利是否正当 不当的。在各种争议中,多数人认为,民企的福利发放是市场化行为,且在明处,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是针对公职人员的“隐性福利”。不过由于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这一会计科目,非国有企业也需向股东负责,受到会计准则约束。“新规取消了按标准提取,要求准确核算、单独设账,就是为了约束开支,避免绕过国家、股东监管变相取酬。”有些民企将应包含在薪酬以内的福利,另计入成本开支,既减少了计算所得税的利润额,又让员工高兴,结果却导致税收流失,涉嫌构成变相逃税行为,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单位的福利费是否交纳个税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薪酬福利与激励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一)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合理的薪酬对于员工在工作上的表现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员工对工作有着很大的动力,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与工作质量,保证了个人绩效的提升,进而促进了企业的绩效,员工在工作上的优秀表现,薪酬就会不断的增加,薪酬增加了,积极性与主动性又在不断提高,又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这样循环往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就能够长远的保持。(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励作用不仅能影响到个人,也能够影响到其他人,一个人通过薪酬激励而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为自己在工作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动力,渐渐的也会影响其他人,员工与员工之间达成了共同进步的目标,加强了员工与员工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企业就自然而然形成了向上力与凝聚力,通过激励机制,在促进企业员工的团结凝聚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帮助企业不断的吸引人才;拥有人才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主要动力之一,对人才的招揽,再进行一定得培训,符合企业的对人才的要求,在薪酬方面对员工加以鼓励,避免了人才的流失,以及一定程度上避免,工会跳槽的现象,让员工能够感受到在企业的有用之地,在企业能够最大化的提高自己的能力与发展空间,员工在企业中能够享受到其他企业所没有的福利,让员工能够尽心尽力为企业服务,企业在员工心里留下了很好的口碑,一传十十传百,企业的名声在外,自然而然的吸引着大量的人才,因此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有哪些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 一、减免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办法是: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3、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关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二、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发布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目前施行的新税制对服务业范围的界定是: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和其它服务业。其中其它服务业又包括:浴池、理发、洗染、照像、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打包、打捞、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复印、录音、录像、勘探、测绘及其它服务。三、先征后返还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范围和条件是: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有哪些 第一、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四类险是我国劳动部门规定各类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除员工月工资外,企业为这部分保险大约支付相当于工资额的10-20%.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员工提供了牙医保险、家庭财产险、重大伤残保险等。部分有海外雇员的公司还在聘用合同中承诺为这些雇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医疗、伤残等各类险。第二、住房津贴传统的中国国营企业,住房分配或廉价租住房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最大一项福利。随着国家推行货币化分房制度的开展,企业改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住房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建立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低息贷款已成为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的新形式。第三、交通费主要指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交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员工上下班;企业按内部规定为员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企业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费。第四、工作午餐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午餐。有的企业虽然不直接提供工作午餐,但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午餐补助费。第五、有偿假期有偿假期是指员工不来上班工作仍可取得收入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假、病(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等国家法定员工依法取得缺勤收入的福利待遇。2、公休:是指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同意,一年中可以享有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企业一般根据种种条件,规定员工每年有五天至十四天的公休假期。3、法定节假日: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包含春节、国庆等的十天节日假。有些企业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些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厂(司)庆日等等。第六、培训随着企业对优秀人才和合格员工的渴求,不少企业已明确提出“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不断加强对员工培训的设入。目前跨国公司的培训投入费用一般占到年销售收入的0.5%-2%,并且这个比例仍有上升的趋势。相信国内的企业在未来若干年的发展历程中,必将越来越重视培训的投入和产出。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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