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内医保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山东省内医保转移手续办理手续如下: 1、携带证明材料,去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出具参保凭证: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2、向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申请。在就职后,由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社保关系并办理缴费。申请时需出具原来的参保凭证,并填写转续申请表; 3、新社保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由新社保工作机构审核转续申请表是否符合转续条件。 缴纳五险一金具体可享受以下权利: 1、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抚恤金、丧葬费,是老年生活的保障; 2、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和老年的医保待遇服务; 3、失业保险: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4、工伤保险: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伤残津贴; 5、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买房、装修、租房等支出。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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