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工作人员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现职法院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民事诉讼上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