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检察官不得什么什么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释义 | 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日前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要求,最高检要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和从严监督贯穿机关干部管理始终,强化纪律刚性约束,提高纪律执行力,真正使纪律成为每一位机关干部不敢触碰的红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深化“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最高检根据机关纪律作风实际,制定了《规定》。《规定》共15条,在重申相关纪律作风要求基础上,从严肃政治纪律作风、办案纪律作风、工作纪律作风、生活纪律作风和廉政纪律作风等方面提出禁止性要求 最高检党组要求,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15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引导机关每一名干部从严执行。各部门“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纪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15条禁令”的行为要坚决依纪严肃查处,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法官、检察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二)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三)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密的情况; (四)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五)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六)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贿赂; (七)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八)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 (九)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十)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十一)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费用; (十二)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十三)与律师“合作”投资、经商、办企业; (十四)要求安排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 (十五)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十六)其他通过律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给予或者帮助法官、检察官牟取不正当利益,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行贿,妨碍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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