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 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