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2011 |
释义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2011,规定了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规划人均城市、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该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有条件的镇可参照执行。 制定背景: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颁布于199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 制度保障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乡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后,对中国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制度背景,同时也是该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编制进程: 1、标准计划 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8〕102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在修订计划内,项目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进度要求为2008年7月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送审稿、2008年12月报批稿。 2、准备工作 2008年4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城函〔2008〕8号《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同济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市、浙江省、辽宁省、四川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组成修编工作组。 3、发布实施 201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1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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