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数额与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有固定收入者,每月给付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子女数为两个以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标准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的总收入和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并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确定。如果负担的是两个孩子或以上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也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双方也可以协商决定抚养费的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抚养费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