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