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 办理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得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 3、一整套资料准备好后,缴纳采矿权价款,即可领证。 法律客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