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分类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1963年国务院发布、1979年重申继续执行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制度;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要在企业行政和工程技术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服从各级领导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有权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清项目的缓急轻重,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要明确规定各项计划措施的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一切有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职业中毒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项目、生产辅助设施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依据劳动部1996年1月1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厂级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教育的内容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班组级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招工人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3)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办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卫生检查一般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监察员随时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企业要对内部的安全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厂、车间、班组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组织定期检查。除此之外,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其专业性问题进行检查,如电气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防火防爆、防暑降温等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对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我国监察制度采取以国家监察机构为主体、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系。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规主要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等。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即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并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制度;(2)专业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内部监督的性质;(3)群众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各级工会组织对厂矿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迸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社会监督的性质。 除上述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还包括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认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及对安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奖惩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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