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不仅方式灵活快捷、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还可以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具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