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跳槽时带走客户名单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则当事人应当根据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该名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